新北市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
99.07.01經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7.06.15經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9.07.07經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名稱為新北市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一段391號豫章工商所在地。
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
第 四 條 本會以團結教師暨學校教育人員,保障學生及教育勞動者權益、改善學校教育環境、
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。
二、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。
三、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的教育問題。
四、促進學校依法行政、使行政透明化、效率化、人性化。
五、協助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。
六、與學校協議本校的教師聘約。
七、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八、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。
九、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。
十、保障會員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。
第三章 會員
第 六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暨代理或兼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,並繳交會費,即為會員。
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 八 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。
二、繳納會費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、決議、教職員工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,經監事會調查屬實,
提報理事會決議,得給與勸告、警告、停權等處分;提報大會,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,
得給與除名處分。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。
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一、死亡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
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
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
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
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監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其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及修訂章程。
二、選舉、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四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五、議決本會工作計畫、預算、決算、重大會務、會費及提案。
六、處分本會之財產。
七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、監事各為總人數的六分之一並以奇數為主,最少各為3人,各候補理、監事2人。
理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,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。遇理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,
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罷免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審議會務人員任免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全體理事互選、罷免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 對外代表本會,
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監事聯席會主席,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不得任理事長。
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互選產生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廿一條 理、監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理、監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二條 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廿三條 理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、監事會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、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
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,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,
解聘時亦同,組長為無給職。
第廿六條 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。
第廿七條 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第廿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
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費:會員年費500元(全中教續約400元內含司法互助基金50元)及本校會費100元。
二、捐贈。
三、其他收入。
四、以上收入之孳息。
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卅一日止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卅四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