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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99.07.01經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7.06.15經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.07.07經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 

第一章  總則
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  名稱為新北市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 三 條  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一段391號豫章工商所在地。

第二章  宗旨與任務

 

第 四 條  本會以團結教師暨學校教育人員,保障學生及教育勞動者權益、改善學校教育環境、

          提昇學校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。

第 五 條  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。

二、推動教育改革並保障學生受教權。

三、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的教育問題。

四、促進學校依法行政、使行政透明化、效率化、人性化。

五、協助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。

六、與學校協議本校的教師聘約。

七、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。

八、辦理各項教師所需要的服務活動。

九、與其他教師會之合作與聯繫。

十、保障會員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。

第三章  會員

 

第 六 條  凡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暨代理或兼任教師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,並繳交會費,即為會員。

 

第 七 條  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 

第 八 條  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。

二、繳納會費。

第 九 條  會員有違背本會章程、決議、教職員工聘約準則及自律公約時,經監事會調查屬實,

 

          提報理事會決議,得給與勸告、警告、停權等處分;提報大會,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,

 

          得給與除名處分。被除名後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。

 

第 十 條  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
一、死
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

三、經會大會決議除名者

第十一條  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

第十二條  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

第四章  組織及職員

 

第十三條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

         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 

第十四條 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監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          其職權如下:

一、通過及修訂章程。

二、選舉、罷免理、監事。

三、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四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五、議決本會工作計畫、預算、決算、重大會務、會費及提案。

六、處分本會之財產。

七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
 

第十五條  本會設理、監事各為總人數的六分之一並以奇數為主,最少各為3人,各候補理、監事2

          理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,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。遇理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,

          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
 

第十六條  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
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選舉罷免理事長。

四、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
五、審議會務人員任免。
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 

第十七條  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全體理事互選、罷免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   對外代表本會,

          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監事聯席會主席,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不得任理事長。

         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

 

第十八條  理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。

 

第十九條  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選舉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

第二十條  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互選產生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         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 

第廿一條  理、監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          理、監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 

第廿二條  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 

第廿三條  理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本會所屬會員之個人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、監事會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第廿四條  本會置總幹事一人、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

         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
 

第廿五條 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,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,

          解聘時亦同,組長為無給職。

 

第廿六條  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。

 

第廿七條  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理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廿八條 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

          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第廿九條  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

         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     

第五章  經費及會計

 第三十條 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費:會員年費500元(全中教續約400元內含司法互助基金50元)及本校會費100元。

二、捐贈。

三、其他收入。

四、以上收入之孳息。

 

第卅一條  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卅一日止。

第六章  附則

 

第卅二條  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第卅三條  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 

第卅四條  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