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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章工商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要點

94年5月13日93學年度資訊教育推動小組會議通過

94年5月25日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

一、依據教育部91年1月3日台(九○)電字90187600號令核定的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,為提供豫章工商(以下簡稱本校)網路資源使用、管理及安全,並恪遵台灣學術網路 (TANet) 之使用精神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,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,從事教學輔助、學術研究、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。

三、本校校園網路係指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,及利用本校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。而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。

四、校園網路上各項活動皆應遵守本要點、教育部訂定之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」及「BBS站管理使用公約」。

五、校園網路之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定:

1.禁止利用網路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、猥褻性、攻擊性等違法資料及文章。

2.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商業用途。

3.禁止蓄意破壞或不當使用資訊設備(電腦主機、個人電腦、網路設備等)。

4.禁止蓄意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
5.不得侵入未經授權使用之電腦系統。

6.不得盜用或冒名使用他人帳號或網際網路位址(IP Address)。

7.禁止以任何方式偷窺、竊取、更改、干擾、破壞他人資訊。

8.禁止使用校園網路散佈廣告信、販售違禁品、非法軟體或資料。

9.禁止將個人登入帳號及密碼借予他人使用。

六、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
1.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
2.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
3.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
4.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
5.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
6.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
七、校園網路使用者若違反本要點或涉嫌侵害他人權益時,除對其網路資源使用權,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外,涉及學校校規或刑事責任者,尚需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八、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,應先知會本校學務處及人事室。各單位接獲學務處及人事室通知後,應依「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」、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。

九、本要點於資訊小組會議討論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